返回首页网站信箱 繁體中文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议案建议>>办理答复>>正文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州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07-09-04 11:45:42 作者|发布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王代轩等代表:
  你们联名提出的《关于请求州人民政府保住湖北清江卷烟厂不破产不搬迁》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清江卷烟厂是在亏损特别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十青况下依法进行的破产,而非“假破产、真逃债”清江卷烟厂是2003年8月由原利川卷烟厂和来凤卷烟厂合并而成(合并之前,由于种种原因,两厂历史包袱就很沉重);有正式职工556人,离退休及内退职工632人;集中全州所有关闭烟厂的计划指标后,产量规模46.15万箱;截止2006年12月企业总资产1764 31万元,总负债261841万元,资产负债率149%,资不抵债85410万元,负债总额中,银行贷款58836万元,借款37570万元(其中地方财政周转金19899万元,省烟草局借款1 7671万元),欠税141 055万元,应付款项24380万元。鉴于清江卷烟厂亏损特别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不尽早依法破产,将会给投资人和债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国烟法[2006]314号文批复),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15号),清江卷烟厂依法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州中级人民法院报经省高院批准,于2007年5月15日正式裁定宣告清江卷烟厂破产,并随即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予以公告,现破产工作正在按法定程序正常开展。因此,清江卷烟厂破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条件,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假破产、真逃债之嫌。
  二、武烟集团在恩施设立卷烟生产点,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恩施经济发展支持的结果,是武烟集团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保障恩施州在卷烟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既得利益的正确选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的批复,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后,其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随即取消,也就是说恩施州以后再没有卷烟工业企业。但鉴于思施州在全省卷烟工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克服重重困难,先后关停了6家烟厂,作出了重大牺牲,而恩施州作为全国老、少、边、穷地区,卷烟工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局从尊重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从缓解当地社会就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从更好地保障恩施州在卷烟工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既得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意武烟集团在恩施设立卷烟生产点(国烟法[2006]891号),实行内部核算、 目标管理。
  (二)武烟集团恩施卷烟生产点拟建在恩施州硒都工业园,该工业园位于湖北省级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环境良好,水、电、气等城市配套功能齐备;东距沪蓉高速公路入口6公里,西距宜万铁路恩施火车站仅1公里,南距恩施机场4公里,交通十分便利;与卷烟生产配套企业一恩施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紧紧相邻;加上恩施市属州,府所在地,是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此建生产点,有利于协调州内其他关停卷烟厂所在县的工作,有利于以财政转移方式解决全州各县市的既得利益。
  (三)武烟集团在恩施设立卷烟生产点,与原清江卷烟厂相比,有本质上的区别。原清江卷烟厂是一个具备独立法人的卷烟工业企业,产供销、人财物职能齐全;而生产点不具备法人地位,其产供销、人财物由武烟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因此,无论从投资主体、企业性质还是从企业职能的角度讲,武烟集团恩施生产点较原清江卷烟厂均有本质上的不同。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和武烟集团建立恩施生产点无必然关联,更不存在“把清江卷烟厂迁到恩施”一说。
  三、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工作进展平稳、顺利自5月15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以来,原清江卷烟厂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地方既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已对破产无异议,现已进入资产清算阶段,今年年底可望终结破产程序。
  总之,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无论对保障债权人利益,还是对做大做强湖北卷烟工业而言,都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同时,恩施州已争取到省政府和省中烟工业公司的支持,采取一定形式帮助利川市发展替代产业。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