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什么原则确定的
在1995年以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决定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来确定的。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根据历次换届选举的经验总结,结合各地的实际,将地方人大代表名额明确规定按"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来确定。依据选举法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省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本法确定;市级人大代表具体名额和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本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
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后,每次换届时能否变动
依据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一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这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的一条重要规定,如因行政区划变动或因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可以依照选举法规定重新确定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省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分配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省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具体分配。 在分配名额时应注意: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省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的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正值全国县级以上四级人大换届选举前夕,因此按照1995年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全国人大是这样确定省级人大代表名额的:
(1)、按照公安部1995年公布的人口数作为计算基数;
(2)、省、自治区按每15万人增加1名,直辖市按2.5万人增加1名;
(3)、省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是350人;
(4)、自治区和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份(如云南、甘肃等省)可按总数另加5%的名额。
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和分配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市人大代表总的名额确定后,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时,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和分配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人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
(2)、如果本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 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 1∶1。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乡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和分配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 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每一选区只能 选1至3名代表;
(2)、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应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代表名额分配
时间:2007-08-24 08:47:38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次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