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依法提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要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是指哪一级组织
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具体是指哪一级,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7年6月23日在《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 意见》中作出了如下解释:
(1)、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中央和省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如何处理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提名与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之间的关系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
(1)、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
(2)、选民或代表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样法律地位。
对此,有的同志,特别是一些从事组织工作的同志感到难以理解。在他们看来,组织提名,是在选举前经过反复考察,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慎重提出来的。而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只是在选举开始后的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提出的,时间上的仓促,使得这种提名难免要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认为上述规定是"合法不合理"。还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人选作种种"变通"处理,或干脆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或在酝酿、协商中悄悄取消,或作党派团体提名候选人的"差额陪衬"。如此种种提法和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造成选举工作上的被动。通过选票表达选举人的意志是民主选举的一个基本特点,选举人不仅有投票的自由,而且有提名候选人的自由,这是我国选举制 度不断发展完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组织提名的,还是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代表候选人人数过多超过差额幅度,在直接选举中,都必须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同意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则要通过预选,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应当认识到,严格依法办事,赋予选民或代表个人联合提名权,既可以提高候选人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也同样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怎么办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要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见。按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主席团提名(各政党、人民团体的联合提名最后都通过主席团来提出)的候选人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候选人名单。
因此,在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被提名者不接受的情况下,根据以往的经验,通常可采取以下做法,即代表10人以上提出的候选人,被提名的人如果知道被提名,并表示不当候选人时,可做提名者的工作,讲明情况,通常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则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可向其他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情况 。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都可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如何正确处理好两种提名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党派团体提名与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关系,应当做到:
(1)、凡是依法提出的,无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还是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必须全部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加以公布,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
(2)、在选民或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根据预选的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一些地方的经验还表明,要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切实尊重选民或代表的联合提名权,组织上提名着重是把那些方方面面需要考虑到的人选提出,其他候选人可以放手让选民或代表自己提名。相信选民或代表能挑选出人民利益的真正代表者来。这样,不仅有助于激发选民或代表的参政热情,增强责任感。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组织提名落选比例过大的被动局面,杜绝那种为了保证组织提名者当选而不把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的人选列入候选人名单的违法现
被两个以上的选区或选举单位同时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时,怎么办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如有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出现 ,该被提名人所在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所在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同提名的选区、选举单位以及被提名人本人商定,选择在一个选区或选举单位应选。
选民或代表能否自荐当候选人
在以往的县乡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出现了选民或代表自荐当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或代表究竟能否自荐当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因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每一个选民不仅具有选举的权利,而且也有被选举的权利,自荐也是允许的。如果简单以"动机不纯"等理由而拒绝自荐者,显然是不妥的。需要指出的是,能否成为代表候选人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候选人提出的法律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除组织提名外,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选民或代表自愿当候选人的,只有经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才可以成为初步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属于直接选举的,还需经过酝酿、讨论、协商,为较多数的选民所接受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属于间接选举的,需先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具体的差额比例,才能确定是否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法律对提名和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实践:
(1)、直接选举中,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阶段,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之内,将依法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应在10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间接选举中,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日。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如果所提的候选人差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应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差额比例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须先进行预选。然后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所有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由于他们平日从事的工作,和群众接触的机会不多,甚至有的候选人因工作关系和群众根本没有什么直接接触。这样,很可能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或代表了解候选人,更好 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依法宣传介绍。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所有这些,不仅规定了介绍对象、介绍场合,而且也规定了介绍时间。在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否则有可能会产生宣传介绍工作上的混乱或妨害选举人的自由选举。
(2)、必须如实宣传介绍。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任何个人和组织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反对弄虚作假。要一视同仁,不带有任何倾向性。以便于通过宣传介绍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真正做到知名、知人、知情,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人选。
(3)、可以灵活宣传介绍。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对此选举法没有统一规定。不少地方的做法通常是,由推荐人到会,口头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或由负责选举工作的有关部门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将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政治素质、业务专长和主要事迹等,整理出简要书面材料,印发给选民,供选民酝酿讨论;还有的地方通过宣传、广播等手段进行宣传介绍;也有的地方根据选民的意见,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做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采用相应的宣传介绍形式。
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有助于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在候选人之间进行充分比较,以选出自己满意的人选。但是,所有这些介绍,都必须是实事求是地客观介绍,其目的是为了使选举人自由地行使选举的权利。如果不分场合,甚至在投票选举时也不停地宣传,就可能使得本来出于让选举人了解情况的宣传介绍,变为左右选举人投票行为的攻势,这不仅会妨害选举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也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为此,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实行差额选举吗?其差额数是多少
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选举的差额数为: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2)、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