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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程序
时间:2007-08-24 08:36:01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怎样确定选举日
  所谓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年龄的截止日期。之所以要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选举日,主要是因为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都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如果不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选民 登记就无法进行。因此,在换届选举时,各选区必须按统一的选举日协调工作。
  选举日的确定应依法进行。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必须定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的20日,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5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名单之后的5日。各地的经验表明,选举日的确定,还应考虑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活动,尽量避开农忙季节,选择生产间隙为宜。选举日一经确定,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各选区都应遵守,并尽早让全体选民知道。一般应在选举投票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时,就要将选举日、投票地点等向选民公布,并广泛进行宣传,以便选民做好准备,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动日程,保证按时参加选举。 
 
  怎样组织选区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实现选举权的重要环节,组织好投票选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 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强组织领导。(1)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必须由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人员主持。 大会执行主席、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标志;(2)如使用流动票箱,须指定2人以上的专人负责;(3)要教育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各负其责 ;(4)分送选票时,一定要核验选民证,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并在选民证上加 盖"参选"戳记。
  2、切实发扬民主。(1)要坚持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任何领导或任何人都不能对选民自主填写选票作任何干预或暗示;(2)在选票填写前,大会或投票站的执行主席,应向选民讲清楚填写选票的 注意事项,但不得再行介绍候选人情况;(3)召开选举大会时,执行主席还要向选民报告本选区共有选民人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以及需要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当出席大会或到投票站的选民超过半数时,才可以宣布正式开会。
  3、依法投票和计票。(1)由监 票员当众检验票箱,加封或上锁;(2)投票时,监票员、大会执行主席应先行投票,然后选民依顺序投票;(3)投票结束后,在监票员监督下,由计票员当众开箱,对箱内选票清点核实,如箱内选票和所发选票相等或少于所发选票时,投票有效,便可以开始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填写报告单,经监票员签字,交大会或投票站执行主席。如清点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时,则应宣布这次投票无效,需组织重新投票选举。 
 
  选民投票选举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大会的纪律。
  (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画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4)、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还可以弃权。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 二是按规定的画票符号划票。例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全部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对不投票的做法,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要在选票上乱写乱画。对选票上候选人或部分候选人不作任何表示,也未选他人的,即视为弃权票。五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即为 另选他人。 
 
  委托代投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般来讲,在选举日的当天,选民均应携带选民证亲自去投票站进行投票,这不仅是选民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舞弊。况且,投票选举的日期早在20天前就已确定,选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可以预先作出安排。尽管如此,选民临时因要事外出,或因其他原因(如患病、值班等),不能亲自投票的情况难以避免,对此,应怎样委托代投票呢?这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代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2)、委托代投票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
  (3)、受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
  (4)、委托代投票有一定的限制。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 托不得超过3人。这样做,既有助于方便选民,又避免了因委托代投票过多而发生失误的情况。 
 
  选民因病、残、产假等情况怎样进行投票?设置流动票箱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有些选民因病、残、产假等情况,在选举日不能到选举大会或投票站参加投票的,选区领导小组应有计划地在选举日派出专人带流动票箱登门就选。凡需登门就选的,其家属或亲友应事先告知选区领导小组,选区领导小组应作出相应安排。
  设置流动票箱时应注意:
  (1)、流动票箱应责成专人负责。事前必须由监票员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验箱,加封上锁。
  (2)、注意尊重选民民主权利。在流动票箱到选民家后,要说明注意事项。选票发给选民后,选举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要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以保证选民在秘密状态下画票。投票也要由选民亲自进行,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工作人员一般不要代写、代投。
  (3)、流动票箱的选票和选举大会的选票或投票站票箱的选票一并计票。流动票箱要和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票一起在监票员、计票员以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同时开箱,把各选票箱的选票统一集中进行核对、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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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选票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选举投票结束后,应由选民或正式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及主持选举工作的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投票数和选票数清点核对,准确地计算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作出正式笔录,并由监票、计票人员签字。计算选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查验发出的选票总数和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如发出选票总数和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相符,或者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则本次选举有效。如果开箱取出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总数,则应宣布本次选举无效。
  (2)、确定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对于每张选票也需要确定是否有效:有效票即赞成人选数和应选人数相等或者少于应选人数。废票,即赞成人选数超过应选名额,或者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者全部都未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弃权票即全部选票均未作任何示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张选票上,所标明的赞成人选未超过应选名额,且又有部分符号不清,无法辨认,部分未标明符号。此种情况应按部分赞成、部分作废、部分弃权处理,而不要把整张选票作废。
  (3)、在逐个统计候选人和另选人的票数时,作为一次投票选举,个人得票最高的不得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总和也不应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乘应选人数的积。如出现上述超过的现象,则应重新核对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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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必须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遇有获得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 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选票。另行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什么是再选与另选
  再选即再次投票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如果获得与会选民或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但又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部分候选人所进行的再次投票,以决定最终当选者。
  另选即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即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为属于应选代 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再选和另选的区别在于:再选是在已获得了与会选民或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但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再次投票;另选是一次选举的结果有不足名额,就不足名额进行另行投票选举。此外,再选对得票数没有限制,以得票多的当选;而另选对得票数则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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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代表资格审查
  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代表资格审查是指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依法当选与否的确认。如果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则应予以宣布,并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应由本级人大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此之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在间接选举中,下级人大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由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 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并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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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是否依法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是否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或是否通过预选进行确定;是否有未经依法提名的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一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应选代表名额;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是否由得票较多的当选,等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代表当选资格无效。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发现当选代表有违法行为,能否撤销其代表资格
  由于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的各个环节是否违法。确认本次选举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应宣布代表当选资格有效;如确认本次选举违法的,则应宣布代表当选资格无效。至于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当选代表因有违法行为而不宜再担任代表的,则应通过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处理或依法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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