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受谁的监督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即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4)、罢免要求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5)、罢免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分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类情况:
1、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 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1)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常委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 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
人大代表能否提出辞职
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均可以依法提出辞职:
(1)、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2)、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所担任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职务的,其职务相应终止。
(4)、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接受辞职的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
补选人大代表有什么程序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对出缺的代表有一个补选的问题。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也可以进行差额选举。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若缺额较小且不影响工作,或者已临近换届,也可以不补选。
如何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缺 额应另行补选。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为:
(1)、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出缺的人大代表。
(3)、对出缺代表的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有哪些
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主要有: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国国籍的;
(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死亡的。
代表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
时间:2007-08-24 08:31:25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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