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的人大具有哪些权力
时间:2007-08-23 17:00:06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admin_sys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次
自治地方人大的职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的15条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九条具体规定了乡镇人大的13条职权(略)。同时,第七条和第三条还规定省级人大、省政府所在市的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县级以上自治地方的人大具有地方立法权;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对由它选出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的罢免权。
自治地方人大的权力,概括地讲,就是通常所说的“四权”: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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