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网站信箱 繁體中文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人大知识>>基本制度>>人大制度>>正文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时间:2007-08-23 16:59:11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admin_sys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务院总理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同时,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国家主席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宪法确定的,是基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和相互制约的法理设计的。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限制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腐败,因而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所必须的。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