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主要是鉴于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许多代表当选后,由于不了解当人大代表的使命和责任,不能认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意义,因此,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采 取 无所谓的态度,无故请假,甚至不请假就不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种现象 在代表法制定之前是不少的,在基层尤其突出。二是,有一部分人大代表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很积极很热情,但遭到了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甚至当地一些部门的阻拦,不支持人大代表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为他们出席大会创造必要的条件 。
针对这两种情况,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参加代表大会,这既是代 表的一项权利,也是代表的一项义务。代表不是想出席大会就出席大会,不想出席大会就可以不出席大会。同时,作为代表的一项权利,也不是哪个单位和部门想阻拦就可以阻拦的。代表法之所以醒目地把它作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第一条列出,还因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是开好代表大会的前提,如果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代表大会会议就不能召开,即使召开了也是无效的。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审议权
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表决是无效的;审议,也是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是对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的审查,如对他们的工作不满意,有不同意见,有自己的建议,可以在审议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也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表自己政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一个问题、一种方案、一项 工作可以在审议中讲明自己的看法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自己的方案。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审议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以往的实践看,审议工作往往容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了解审议工作性质和重要性。有的代表在一届任期之内没有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个建议,把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当作是上级文件来学习,失去了审议的本来意义;二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尤其不够。由于有关财政经济的报告数字多,情况复杂,平时接触少不易了解,同时审议时间很短,一般只有一、二天,加之有一定的有依赖心理,认为政府权威部门提供的报告不会有错,因而在审议中往往大而化之讨论一番,投"信任票"通过。
近年来,审议工作,尤其是财政经济审查工作有了一定的改观,不少地方人大制定了有关审查财政的地方性法规,在大会期间成立了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1998年12月,九届全国 人大第六次常委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建立了审查财政 预算的专门机构。这说明,审议工作已经受到了普遍重视。
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
(1)、提高对审议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这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 精神。二是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在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没有审议也就没有决定和决议,任何不经过审议的决定和决议都是非法的。
(2)、认真参加各种审议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认真的集体审议。
(3)、对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要有所了解,对审议的问题 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真正做到知情知政,这样审议才可以有的放矢,发表出中肯的意见,才能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建议。
(4)、要注意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不仅要阅读,还要进行讨论和研究。对于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以便搞清情况。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个代表的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近年来,议案工作普遍受到了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视,这可以从每次大会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数量反映出来。
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61件,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488件,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611件,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830件。
议案的形成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地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具有提议案资格的机关或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或部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此外,一个代表团 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人大,各代表团能否提出议案,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样,比如北京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河北省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不应以议案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去提出。实践中,由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数量相当多的议案实际上是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每次大会上经过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议案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处理。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议案611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这种情况需要人大代表们注意,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多做工作。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如果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议案就要当做建议、批评和意见来处理。之所以要规定一个议案截止时间,这是因为:一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比较短,而且一般每年只开一次。二是我们的各级人大的人大代表人数多,以全国人大为例,每届全国人大代表总数都接近3000名,如果每个代表参与两、三次联名提议案,议案总数就要超过两百多件,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实际上提出的议案更多,这么多的议案都要在大会会期间处理完毕,时间是十分紧促的,因此必须有一个提议案的截止时间的规定,以便在大会期间能把议案处理完毕,分交各专门委员会去审议。
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习惯称为“硬件”。此外,对于议案还要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能光列一个题目,提一个要求,特别是所提的是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
人大代表提议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提议案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鉴于以往的情况,通常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当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议案这个名称是六届全国人大时开始使用的,在五届全国人大时称为提案。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往往不是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的事,而是属于应由政府等国家机关去处理的事,所以,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决定把提案分开,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称作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事,称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去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议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如何把握议案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来提出 议案仍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2)、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明确的认识。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出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去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很多组织和部门承办代表建议不仅领导亲自过问,有专门班子 ,还建立了承办制度,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有了很大改进。而更主要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理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着明确的分工, 谁的工作,应当由谁去处理,不能越俎代庖。因此,对不同内容的问题,就应当用相应的形式 去提出。
(3)、应当注意恰当行使提议案权。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项目,要投资,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4)、要注意切实提高议案质量。提高议案质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视和努力。为提高议案质量,提案人应当对所提议案有调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见解,甚至还要有解决问题方案,如果提出拟制定法律的,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当然,这一方面需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另一方面人大机关要为代表提好议案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资料和其他帮助。
提出的议案能不能中途撤回
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列入了大会会议议程,并提交全体代表审议时,如果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也即行终止。
什么是代表的选举权
代表法中规定的选举权,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利。选举是一种授权行为,能否行使好选举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地方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委委员,县级人大不设秘书长一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 。
选举是人大代表的又一项重要权利,通过选举要产生本级国家机 关的领导人,特别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选举什么样的人当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对于能否发展本地区经济、保持社会长治久安极为重要,因此,人大代表应当有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选举权。选举同样具有监督性质,要使能为人民谋利益的德才兼备的干部当选或继续当选,并通过选举淘汰不称职的干部。
为什么要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多于应选人名额,是民主选举的重要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
(1)、可以让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赖的人当人大代表或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有利于增强选举人的主人翁责任感。
(2)、实行差额选举,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意味着对候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候选人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不足。
(3)、实行差额选举,使当选者增强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利于克服人身依附观念和恩赐观念。
(4)、差额选举拓宽了候选人提出的渠道,扩大了候选人的选择 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实行差额选 举有利于改进干部管理体制,使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考察更加认真,选拔干部更注重民意,从而有利于党风建设的加强。
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人当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问题。因此,人大代表在行使选举权时:
(1)、要依法认真提出候选人,不能认为候选人主要靠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是“摆式”,可有可无的。
(2)、对候选人要有所了解,要敢于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对候选人发表意见。
(3)、要积极参加投票,不能认为自己一票无所谓,有时就可能因为差一票而使较好的干部不能当选;同时要负责地投出神圣一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不能认为反正主席团推荐的总不会有什么不妥,就简单地投"信任票",也不能随声附和或随波逐流,应当有高度的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表决权
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最后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表决权集中反映出人大代表对一个问题、一件事情、一种情况、一个 办法、一次任免和一个议案或法律草案的态度,具有最鲜明、最确定的特点,不容许模棱两可。这也是权力机关能否形成决定和决议的最后步骤。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最集中的体现。
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表决是具有决定性的行动,对国家权力机关能否形成决定、决议可以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是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提高对表决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进行表决时,第一要坚持人民群众利益;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第三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弃权,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总之,人大代表必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表明态度,不能随声附和,更不能看少数人眼色行事。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询问权
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以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进行审议时,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要求他们作进一步说明,回答所询问的问题。当然,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时,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提出询问,但代表的询问主要是指对前一种情况的询问。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为了使有关部门重视人大代表的询问,代表法特别规定,被询问部门必须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回答代表的询问,不允许随便对待人大代表的询问,派一般干部回答人大代表的询问问题。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质询权
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工作,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人大代表对有关部门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质询,如果对质询多次回答不满意,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罢免案的提出,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就已经发生过这样情况。
提出质询案的程序有哪些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1)、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地方各级人大,要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3)、大会主席团接到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后,应立即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4)、有关机关接到质询案后,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要到会,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同时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 署书面答复。对质询的书面答复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5)、提出质询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为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督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形式。人大代表既要严肃、认真地行使好这一权利,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要注意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误,或工作上的一般问题以质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为对情况不甚清楚,就以质询案形式要求有关部门来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罢免权
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和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 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就是由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职务的议事原案。罢免案的特征为:
(1)、提案人必须享有罢免权并且有提出罢免案资格的人,即必须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即人大代表;
(2)、被罢免的人,必须是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人;
(3)、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的理由;
(4)、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