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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时间:2007-08-23 13:09:01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卢浩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人大的监督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67条第6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6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监督的含义包括:(1)人大相对于被监督者-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来说,地位不是平等的,因而这种监督是权力机关对它的执行机关的监督。(2)由于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其行政管理、审判、检察等权力都是人大赋予的,因此人大的监督带有管理性质,是一种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行为。(3)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监察、督促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进行。(4)政府、法院、检察院必须自觉地接受、服从人大监察和督促,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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