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时间:2007-08-23 13:10:47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卢浩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次
地方人大常委会为调查处理待定的重大问题而组织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或者1/5以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在调查委员会工作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有义务为之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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