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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职权
时间:2007-08-23 12:57:10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卢浩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很多地方的人大,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大体包括:
  (1)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报告。
  (2)研究、拟订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3)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4)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
  (5)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常委会加强执法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6)参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根据需要,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阿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检察、调查,并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8)联系人人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一府两院工作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的评议。
  (10)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它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还负有参与立法的职责,即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拟订立法计划草案,组织或者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协调、修改和审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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