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间:2008-01-11 16:03:03 作者|发布者: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胡明炎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者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5、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6、监督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7、撤消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8、撤消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9、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在州长和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0、根据州长的提名,决定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州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13、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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