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史志
(1983-2003)
时间:2008-01-11 16:10:04 作者|发布者: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今点辰光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次
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涉及到全社会所有单位、个人的利益,制定一部条例是一项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系统工程。州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民族立法前期工作,在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加快立法进度,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987年4月9日,在州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咸丰代表团王勋等11名代表提出的第6号议案“自治州要在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自治条例的文本”,经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列为正式议案。会后,州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以州委书记朱纯宣为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田恩波、州长李辉轩、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久富为副主任委员,共11人组成的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并组成了起草专班。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初稿完成后,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讨论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历经四年,十一易其稿,1991年5月31日州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同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批准,9月28日州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条例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州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一个新时期。
1998年4月,在州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利川市代表团陈武林等10名代表、恩施市代表团孟明星等14名代表分别提出了关于加强清江综合治理的议案。经大会审议决定将两案合并为一案正式列为议案。会后,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议案专题调查组,从1998年4月至8月下旬,先后五次召开有关部门和部分州人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调研了姚家坪和大龙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七里坪垃圾场、州人民医院废水处理站、州制药厂、梦园小区、市化肥厂、市纸厂等处,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1998年9月30日,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该调研报告,认为清江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2000年1月11日,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副州长周先旺为组长、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以州环保局为主体的起草专班。1月20日,州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纳入省立法计划的请示》。1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同意州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请示。3月起草专班完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在广泛征求州直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县市人大、政府的意见后,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十易其稿。2002年5月24日州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草案)》, 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9月24日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实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的决议》,并公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清江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
州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湖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布实施。该条例修改的主要特点:一是条例修改调整的幅度大,由原来的9章64条,修改调整为7章31条。二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种子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恩施州实际,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同一生态引种的审批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纳入了自治的范畴,既突出了民族地区地方特色,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而为恩施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子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立法涉及到全社会所有单位、个人的利益,制定一部条例是一项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系统工程。州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民族立法前期工作,在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加快立法进度,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987年4月9日,在州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咸丰代表团王勋等11名代表提出的第6号议案“自治州要在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自治条例的文本”,经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列为正式议案。会后,州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以州委书记朱纯宣为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田恩波、州长李辉轩、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久富为副主任委员,共11人组成的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并组成了起草专班。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初稿完成后,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讨论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历经四年,十一易其稿,1991年5月31日州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同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批准,9月28日州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条例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州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一个新时期。
1998年4月,在州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利川市代表团陈武林等10名代表、恩施市代表团孟明星等14名代表分别提出了关于加强清江综合治理的议案。经大会审议决定将两案合并为一案正式列为议案。会后,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议案专题调查组,从1998年4月至8月下旬,先后五次召开有关部门和部分州人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调研了姚家坪和大龙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七里坪垃圾场、州人民医院废水处理站、州制药厂、梦园小区、市化肥厂、市纸厂等处,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1998年9月30日,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该调研报告,认为清江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2000年1月11日,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副州长周先旺为组长、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以州环保局为主体的起草专班。1月20日,州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纳入省立法计划的请示》。1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同意州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请示。3月起草专班完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在广泛征求州直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县市人大、政府的意见后,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十易其稿。2002年5月24日州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草案)》, 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9月24日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实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的决议》,并公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清江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
州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湖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布实施。该条例修改的主要特点:一是条例修改调整的幅度大,由原来的9章64条,修改调整为7章31条。二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种子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恩施州实际,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同一生态引种的审批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纳入了自治的范畴,既突出了民族地区地方特色,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而为恩施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子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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