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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史志
(1983-2003)
时间:2008-01-11 16:10:04 作者|发布者: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今点辰光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7、撤消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8、撤消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9、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在州长和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0、根据州长的提名,决定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州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13、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州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法规研究室、代表工作委员会等三个办事机构和民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等五个工作机构。办公室内设秘书科、政工科、信访科、行政科、老干科和车队。法规研究室、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五个工作机构各内设办公室。各工作机构与州人大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合署办公。

常委会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依法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1983年至2003年州人大常委会共举行13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及州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各方面工作情况的报告329件,作出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依法治州、严厉打击刑事(经济)犯罪、批准财政决算、部分变更计划预算、贯彻执行新颁法律等重大决议、决定64项;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12人次,其中,任命代理州长3人(苏晓云、郭大孝、周先旺),任命副州长14人(沈昌发、郝林生、贾幼陵、吕承宗、刘培棣、徐文海、徐静黎、杨家志、钟咏元、陈天会、郭大孝、张喜武、任振鹤、胡建峰);免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任职务214人次,其中,免去副州长6人(沈昌发、刘培棣、陈天会、张喜武、王荣远、田寿延);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去所任职务6人(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汪长俊、朱纯宣,州长李辉轩、张洪伦,副州长及树华、熊顺奇);撤销局长职务2人;制定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7件(人事任免办法,议事规则,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的有关规定,组成人员守则,与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暂行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联络代表

      1986年5月,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与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由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每届州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即按便于组织、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以选举单位或行业为单位编成若干代表小组,选出组长、副组长,按季或月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学习,研讨工作,进行视察,联系选民等)。
  州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
  1、由代表工作委员会给代表发放信封和邮票,加强通信联系,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认真转办、督办,作出答复。
  2、由代表工作委员会接待代表来访,发挥联络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州人大常委会了解代表小组的活动计划和活动情况,同时让代表了解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对代表工作的要求。
  3、编印《州人大常委会公报》、《视察与调查》、《人大工作通讯》,及时邮寄给代表,供代表了解情况,学习参考。
  4、将政府各部门办理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落实情况,随时转达提案人和建议人,并征求和反馈意见,直至代表满意。
  5、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州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除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省人大会议和州人大会议前,组织代表视察,为代表向大会提议案作准备外,平时则根据工作、执法情况,组织代表视察。

处理议案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有权对全州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代表10人以上联名或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以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大会提出议案。大会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下设议案组负责收集整理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草拟《议案审查报告(草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定后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大会通过。经大会通过的《议案审查报告》即具有法律效力。未通过的议案均改作建议和批评意见处理。1983年州人民代表大会收到提案265件;1984年州人民代表大会收到议案157件,有155件作为议案处理;1985―2003年州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议案432件,有39件作为议案处理,其它393件议案均转作建议。1983―2003年大会共收到建议和批评意见762件。州人大常委会对这些议案(含1983年的265件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分类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后,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州人大代工委,代工委将报告转给提案人,并附表征求意见,如果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则要求承办单位继续办理,重新答复代表,直至代表满意为止。

调研视察

     开展视察活动,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1983年11月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常委会每年都开展几次由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在恩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部分州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视察活动。通过听、看、议,对所视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从而推动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开展专项调查工作,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围绕人大常委会的议题,深入实地搜集资料,了解客观情况,写出调查报告,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审议时参考。为了节约时间和人力,视察调查一般同步进行。上世纪末,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建始县发生的一起执行案导致209国道堵塞,惊动了党中央,直接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引起了州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州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由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和部分州人大代表以及法工委、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组成的视察调查组,于1999年4月深入建始、利川等县(市)进行了视察调查,并赴重庆市万州区进行学习考察,起草了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经主任会议审查、提请1999年9月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州人大常委会坚持抓住事关全局、事关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重要工作进行监督。1983年11月至2003年2月,州人大常委会在每两月一次的例会上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340个。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在审议前,州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调查组,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以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在审议中,州人大常委会通知“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或研究处理。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加强了工作联系,督促整改落实,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工作情况。1985年2月,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85年9月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议》;1987年8月,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1989年1月,州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开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深入进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保障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决议》;1999年5月,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州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应当作出一个决定,以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常委会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反复论证,9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监督计划和预算的贯彻执行。
  监督计划的制订与执行。计划是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总安排,是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应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妥善处理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必要与可行等诸多矛盾和关系。在制订计划过程中,每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前,州人大财经委都提前介入,反复与计划部门一道研究,努力做到符合州情,计划可行,促进发展。在监督计划执行过程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求真务实,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恩施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经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后,前几年执行情况良好,后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给“九五”计划的执行带来了困难,部分指标难以完成。州人大财经委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提出了调整“九五”计划的建议。州人民政府据此提出了《“九五”计划的调整方案》,对国内生产总值、三次产业结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零售物价涨幅等九项指标进行调减,其中国内生产总值由原计划年均增长13%,调整为11.7%。州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了州人民政府关于《“九五”计划的调整方案》,这一调整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体现了全州经济发展思路向注重质量效益方面的转变,对确保“九五”计划的贯彻执行和制订“十五”规划起到了积极作用。
  监督预算的制订与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定效力,是权力机关对政府支出活动的一种法定授权。只有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才是合法有效的。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原则上应禁止;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州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严把预算审查关。基本作法是提前介入,搞好调查研究,摸清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结构情况,根据财政、税务、银行、统计、经贸委等部门提供的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制订预算(州人民代表大会)会前审查方案,供人大代表审查时参考。审查监督预算编制的要点是:指导思想要符合现行方针政策,有利于本州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预算编制符合法律规定,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留赤字;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保工资,保稳定;预算收入主要审查真实性、可靠性、适应性;预算支出主要审查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必须设预备费。二是监督预算的贯彻执行。基本作法是州人大财经委对预算执行情况在视察调查的同时,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交州人民政府办理。1998年州人大财经委在调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时,发现州长办公会议纪要([1997]17号)中“州电网局、州电力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暂按所得税的20%入库”与国家税法相悖,州人大财经委通过州人大常委会形成书面意见,督促州人民政府及时进行了纠正。仅此一项,州本级财政收入当年就增收300多万元。
  3、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它有三项功能:一是监督功能,它是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的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州人大常委会从1992年起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坚持抓重点、求实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州范围内重点组织对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会计法、邮政法、税收征管法、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人民警察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法、个人所得税法、防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种子法、森林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90多个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这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跟踪监督。
  4、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
  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以下简称个案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主要体现在办理的具体案件上,个案监督是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个案监督实施事后监督,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执法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个案监督案件的来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州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提请监督的案件。州人大常委会从1997年起开展个案监督活动,针对下列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认为可能有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实施监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申诉人申诉后,有关机关未依法纠正的;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办案,或者违法实施处罚、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当事人依法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纠正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当事人依法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纠正的,等等。1997年至2003年共受理个案监督案件35件;至2003年2月结案24件,其中: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各5件,审判机关14件。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受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听取有关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根据有关专工委提出的调查报告,发出督办通知,要求有关机关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由于在监督的过程中,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依法办事、将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所以监督效果很好。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人民群众多次送来锦旗,对州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工作表示肯定。1996年11月4日,宣恩县沙道派出所副所长熊某一行5人,受沙道法庭的委托,顺便将村民向某带到法庭去了结一件民事纠纷,向某同意前往。由于熊某要将向某铐上手铐而发生争执,争执中熊某用冲锋枪将向某及其妻打死。向某的亲属奔走一年多未得到解决。1998年5月15日,向某的父母到州人大常委会控诉,州人大常委会立即将此案交州人民检察院查处。州人民检察院很快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案发地进行调查,在查明主要事实的基础上,于7月10日批准将熊某逮捕。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2年。
  州人大常委会从1992年起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坚持抓重点、求实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州范围内重点组织对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会计法、邮政法、税收征管法、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人民警察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法、个人所得税法、防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种子法、森林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90多个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这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跟踪监督。

民族立法

  民族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州的基础。民族立法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对它们进行修改。按照法律规定, 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民族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自治法规。
  自1983年至2003年,恩施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自治法规10部:
  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91年5月31日恩施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7日恩施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5月24日恩施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2年9月24日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  1995年4月25日恩施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15日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公路条例》,1995年4月25日恩施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30日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4月25日恩施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十六次会议批准,1995年11月23日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1995年4月25日恩施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日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讯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1996年3月13日,恩施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8、《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1996年3月13日,恩施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9、《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条例》,2000年4月10日恩施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2002年5月24日恩施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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