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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时间:2008-01-11 15:50:17 作者|发布者: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胡明炎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州人大常委会坚持抓住事关全局、事关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重要工作进行监督。1983年11月至2003年2月,州人大常委会在每两月一次的例会上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340个。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在审议前,州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调查组,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以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在审议中,州人大常委会通知“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或研究处理。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加强了工作联系,督促整改落实,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工作情况。1985年2月,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85年9月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议》;1987年8月,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1989年1月,州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开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深入进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保障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决议》;1999年5月,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州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应当作出一个决定,以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常委会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反复论证,9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监督计划和预算的贯彻执行。
  监督计划的制订与执行。计划是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总安排,是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应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妥善处理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必要与可行等诸多矛盾和关系。在制订计划过程中,每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前,州人大财经委都提前介入,反复与计划部门一道研究,努力做到符合州情,计划可行,促进发展。在监督计划执行过程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求真务实,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恩施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经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后,前几年执行情况良好,后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给“九五”计划的执行带来了困难,部分指标难以完成。州人大财经委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提出了调整“九五”计划的建议。州人民政府据此提出了《“九五”计划的调整方案》,对国内生产总值、三次产业结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零售物价涨幅等九项指标进行调减,其中国内生产总值由原计划年均增长13%,调整为11.7%。州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了州人民政府关于《“九五”计划的调整方案》,这一调整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体现了全州经济发展思路向注重质量效益方面的转变,对确保“九五”计划的贯彻执行和制订“十五”规划起到了积极作用。
  监督预算的制订与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定效力,是权力机关对政府支出活动的一种法定授权。只有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才是合法有效的。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原则上应禁止;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州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严把预算审查关。基本作法是提前介入,搞好调查研究,摸清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结构情况,根据财政、税务、银行、统计、经贸委等部门提供的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制订预算(州人民代表大会)会前审查方案,供人大代表审查时参考。审查监督预算编制的要点是:指导思想要符合现行方针政策,有利于本州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预算编制符合法律规定,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留赤字;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保工资,保稳定;预算收入主要审查真实性、可靠性、适应性;预算支出主要审查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必须设预备费。二是监督预算的贯彻执行。基本作法是州人大财经委对预算执行情况在视察调查的同时,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交州人民政府办理。1998年州人大财经委在调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时,发现州长办公会议纪要([1997]17号)中“州电网局、州电力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暂按所得税的20%入库”与国家税法相悖,州人大财经委通过州人大常委会形成书面意见,督促州人民政府及时进行了纠正。仅此一项,州本级财政收入当年就增收300多万元。
  3、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它有三项功能:一是监督功能,它是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的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州人大常委会从1992年起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坚持抓重点、求实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州范围内重点组织对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会计法、邮政法、税收征管法、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人民警察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法、个人所得税法、防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种子法、森林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90多个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这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跟踪监督。
  4、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
  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以下简称个案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主要体现在办理的具体案件上,个案监督是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个案监督实施事后监督,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执法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个案监督案件的来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州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提请监督的案件。州人大常委会从1997年起开展个案监督活动,针对下列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认为可能有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实施监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申诉人申诉后,有关机关未依法纠正的;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办案,或者违法实施处罚、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当事人依法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纠正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当事人依法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纠正的,等等。1997年至2003年共受理个案监督案件35件;至2003年2月结案24件,其中: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各5件,审判机关14件。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受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听取有关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根据有关专工委提出的调查报告,发出督办通知,要求有关机关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由于在监督的过程中,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依法办事、将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所以监督效果很好。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人民群众多次送来锦旗,对州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工作表示肯定。1996年11月4日,宣恩县沙道派出所副所长熊某一行5人,受沙道法庭的委托,顺便将村民向某带到法庭去了结一件民事纠纷,向某同意前往。由于熊某要将向某铐上手铐而发生争执,争执中熊某用冲锋枪将向某及其妻打死。向某的亲属奔走一年多未得到解决。1998年5月15日,向某的父母到州人大常委会控诉,州人大常委会立即将此案交州人民检察院查处。州人民检察院很快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案发地进行调查,在查明主要事实的基础上,于7月10日批准将熊某逮捕。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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