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8日在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春菊
州人大常委会: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工作要点和执法检查计划,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副主任陈亚平、副主任马春菊和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杜开朗分别带领一个执法检查小组,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4月5日至27日,三个执法检查小组先后赴八县市开展了活动。从总的情况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保护队伍,有保护措施,有日常工作经费投入。在普查、收集、抢救、整理、研究、出版、传承、利用、申遗等方面均取得了初步成效。由于主客观诸方面的原因,各地在贯彻《条例》中,也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一、主要成效
1、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明显增强。自《条例》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检查中,各地介绍了不少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生动事例。州政府召开了全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州委书记、州长等州领导相继调研《条例》实施情况,并提出了工作要求;2004年和2005年州政府正式命名了26位民间艺术大师和20个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村;各地举办了多种民族民间歌舞赛事和文化艺术活动。如州委宣传部、州民委、州文体局等单位举办了清江舞系列大赛,命名了5支民间艺术表演队,利川举办了龙船调杯文艺演出,巴东举办了首届民族艺术节,建始举办了广润民族文化节,恩施、咸丰、宣恩、来凤也分别利用“女儿会”、“梨花节”、“椎牛节”、“牛王节”等民族节庆,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艺活动,既弘扬了传统文化,又带动了经济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既体现在州、县两级国家机关将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也反映在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自觉行动中。
2、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有明显增加。全州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了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全州共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州政府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大型土家风情歌舞《比兹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来凤投入300多万元用于仙佛寺的保护;咸丰投入285万多元修复忠堡大捷旧址;利川投入250万元修复大水井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巴东投入186万元用于狮子包古建筑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11处地面文物的搬迁复建;恩施市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就投入48万元;建始 、鹤峰、宣恩也在申遗方面投入了专项资金。
3、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有明显进展。《条例》实施以来,各县市相继开展了普查工作,盘清了部分家底。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由国家、省、州命名保护的遗址或单位有99处,县市
命名保护的有176处。另外州已向省上报21个民族民间艺术乡镇,省亦将上报国家审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出版发行了恩施州民族民间文化研究论著,如湖北民族学院推出了《土家族研究丛书》,州民委挖掘整理了《恩施州民族研究丛书》,州文体局整理、编辑了《恩施州民族舞蹈丛书》,全州收集、整理、印发了近100部民族文化文本资料,州委宣传部等部门联合收集制作了《恩施州民歌集锦龙船调》光碟。县市上报州3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州审后上报29个,省批复并公布了26项,并将其上报国家审批,申遗工作初见成效。
4、民族文化遗产馆藏保护设施有明显改善。州博物馆向上争取资金300万元,对展览馆大楼进行了改造维修;巴东县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博物馆的基础建设;鹤峰县给县博物馆增添了电视监控和红外线报警装置;利川、宣恩、来凤添置了消防安全设施。全州馆藏文物达10万余件(套),馆藏文物没有一件丢失,没有一件人为损坏,全州民族文化遗产的馆藏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问题
1、宣传《条例》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我们在检查中了解到,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仍然存在死角和盲点。《条例》实施快两年了,有的干部学习、宣传《条例》不够深入,对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意识不强,面对濒危失传的民族文化遗产,缺乏抢救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些破坏民族文化遗产设施的违法行动时有发生。如施工前,按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文物勘察工作,仍有些单位不主动、不配合,甚至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类似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2、实施《条例》的统筹协调力度不够。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五纳入”协调落实不够。州、县市虽然成立了综合协调机构,但有的形同虚设,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县市之间、部门之间,工作差距较大,领导小组的活动停留在成立时,有的县市开过一两次会,有的一次会都未开。对于《条例》中涉及的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相关部门还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现象,尤其反映在旅游开发与保护遗产的问题上,缺乏统一规划,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措施。
3、筹措《条例》规定的所需经费到位不够。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的认识有差距,行动有快慢,工作力度有大小,极不平衡的现状存在。全州普查任务还十分艰巨,该申报的项目未申报,许多濒危项目没有进行抢救。有些民族文化遗产,如自然文化遗产、宗教文化遗产、工艺流程的可视部分等等,至今还不清楚自己的家底,很难谈得上有效的保护。一些已明确公布的国保、省保、州保的民族文化遗产,毁损严重。更没有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专家为可以申请国家级财政拨款的“国保”单位作规划,致使可以到手的国拨专款得不到,用不成。有的地方保护遗产与群众居住生活的矛盾日趋加剧。如在鹤峰五里坪革命旧址、利川鱼木寨和咸丰土司皇城等处的保护上,老百姓要修房盖屋,原有的东西动不得,拆迁复建矛盾日益突出,协调工作越来越难做,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出现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经费筹措不力。
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开发研究不够。在检查中了解到,各地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民风民俗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在语言、服饰、建筑等方面研究不够,保护不力;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大多年事已高,且无传人;开展民族文化知识教育缺乏师资。随着现代文明的冲击,人们对传统服饰、建筑、文艺、技艺等兴趣不浓。
以上问题的存在,除了现实的主客观原因,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损失惨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先后着力解决脱贫、温饱、小康的问题,对社会发展这一块兼顾不够,人们对文化欠账问题认为是很正常和自然的事。至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苦于百废待兴,工作千头万绪,很难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方面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历史欠账的结果。我们今天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还历史的旧账。
三、主要建议
1、着力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恩施自治州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民族精神、情感、道德传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亲和力的载体,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和民族根基,也是我们建立民族文化大州的基础,更是年轻的恩施自治州世世代代永保自身特色的基础。目前,全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令人担忧,抢救工作迫在眉睫。因此,我们要从维护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保障民族文化主权,建设文化大州及和谐恩施的高度, 采取各种各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努力使《条例》的各项条款最大限度地得到贯彻落实。重点在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着手出台细则,界定部门职责。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使违反《条例》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州政府要尽早出台《条例》的《实施办法》,依法梳理、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就工作机构、运行机制、人才培养、协调办法、日常管理、社团组织的完善等等,迅速作出明确的、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实施办法。《条例》实施主管部门应按《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操作到位。
3、限时完成普查任务,盘清民族文化遗产家底。全面普查是科学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基础,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和利用全州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使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成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因此,要加大措施,力争在两年左右完成《条例》所规定的12项文化遗产普查任务,启动国家工程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4、认真落实“五纳入”的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认真落实文化遗产保护“五纳入”的规定,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共同职责。因此,要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是把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行政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当务之急是要执行《条例》的第八条,安排所需的经费完成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5、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功能,妥善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经济建设、基本建设的关系。坚持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和基本建设;二是要处理好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宗教管理的关系。加强文化部门、统战部门和宗教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三是要处理好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开发、修建、拆迁等工作中,不能有损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四是要处理好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利用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不能影响其保护;五是处理好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六是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系。坚持实行原生态保护,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防止在推介、传播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
四、完善条例的意见
1、《条例》所列的四种类型文化遗产中,缺少对四项文化遗产的界定以及如何实施保护的有关条款。
2、林业、教育、史志、档案等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应在《条例》第六条中明确列出,以便明确部门的职责。
3、《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修改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