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
5月18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常委会副主任马春菊代表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会议认为,《条例》贯彻实施近两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工作初见成效,但由于诸方面的原因,各地在贯彻《条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待州政府及时研究和解决。会议提出五点意见。
一、着力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特色的载体和集中体现是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主要反映是民族文化遗产,这是恩施自治州永葆自身特色的基础。要从发扬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保障民族文化主权,建设和谐恩施的高度,更进一步的广泛学习宣传《条例》,使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共识。
二、着手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为了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使违反《条例》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政府要尽早出台实施办法,界定相关部门职责。
三、尽快完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明确责任目标,提供必要的普查经费,加大普查力度,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任务。进一步摸清全州文化遗产家底,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落实文化遗产保护“五纳入”规定。“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鉴于恩施州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首要的是把州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强化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六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大型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等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该考古、勘探、发掘和保护的要首先进行。二是处理好与宗教管理的关系。要加强文物部门和统战部门、宗教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明确保护主体,齐抓共管。三是处理好与文明新村建设的关系。文明新村建设也应与文物保护相结合,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忌片面性和“一刀切”。四是处理好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利用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不能影响其保护。五是处理好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充分利用资源,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六是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系。坚持实行原生态保护,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防止在推介、传播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现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州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处理,请将处理情况交由有关部门送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