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撤销州人大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委员会分别设立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州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2008年5月31日州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时间:2008-06-15 17:29:28 作者|发布者:本站 编辑:今点辰光 来源:中国恩施人大网 阅读:次
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州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撤销州人大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委员会,分别设立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州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州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受州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组成人员任期与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州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在州六届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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