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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7-05-18 11:43:20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2007年5月18日在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向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恩施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在州人大常委会征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基础上,与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协调论证,认真筛选拟订了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

  一、关于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立项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镇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极,是生产要素的聚集地。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城镇品位,提高城镇综合实力,规范城镇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我州城镇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我州建设“小康恩施、人文恩施、生态恩施、和谐恩施”,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1、总则
  2、规划与建设
  3、市政与公用事业
  4、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
  5、法律责任

  二、关于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立项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拯救自然遗产环境,发挥生态效益作用,促进保护区内的新农村建设,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及范围
  2、管理体制
  3、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4、管理措施

  三、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情况说明
  我州的自治条例是1991年制定的,在保障我州行使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我州的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我州自治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修改、补充、完善自治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我州修改自治条例的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就开始启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十易其稿,以恩施州政文[2005]67号文件上报省政府内批,省政府于2006年3月15日以鄂政函[2006]48号批复原则同意。尔后,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对照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435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6]3号)文件精神,做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有利于加快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省政府原则上采纳了我州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9月12日以鄂政函[2006]138号文件批复,拟提请州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关于预备项目的简要说明
  通过认真筛选,提出预备项目4件,即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卫生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待条件成熟后,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州六届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以上3件立法项目和4件预备立法项目一并纳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5月9日,州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报中共恩施州委同意。
  立法规划(草案)已印发,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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