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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说明
时间:2007-03-22 15:52:31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2007年3月21日在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田树轩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修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理由
  现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是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制定的,先后经过州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州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和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四次修订,其法律程序日臻完善。今年1月1日实施的监督法和2月9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订的《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某些条款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2003年3月26日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的人事任免办法作进一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监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因此,在制订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了监督法。
  2、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县级非领导职务为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因此,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助理调研员改为副调研员。
  3、调整原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七条的位置,将其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二条。这主要是从条理性和层次性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4、参照外地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作法,为简化人事任免手续,对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办理退休(职)手续或去世的,不再办理任免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第十三条改为“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办理退休(职)手续或去世的,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注销,并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四条。
  5、根据监督法对第十四条作了相应的修改。即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州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五条。
  6、为便于审议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修改后的第十六条在原第十六条的基础上,对呈报材料的要求和时间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即“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提请机关提交写明任免理由和主要表现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请求辞职的人员,由其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撤销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提交写明提请撤职的对象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并附调查和结论材料。”“人事任免材料一般应于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报送,撤职案的相关材料一般应于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报送。”
  7、将原第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提出需要查清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暂缓表决,待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后,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提出。”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九条,这比原稿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8、参照外地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作法,增加供职发言的内容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八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
  9、根据有关法律对议案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审议即行中止的规定,增加了对人事任免案即行中止的规定,即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中止”。
  10、将原第十八条的内容调整为修订草案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表决方式中增加了按表决器的方式。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填写表决票的内容,即“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提他人”。
  11、对需要由新闻媒体公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增加了任免的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也要通知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的内容。
  12、原任免办法中对颁发任命书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为便于操作,并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将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州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颁发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一)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二)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三)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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