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22日在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田树轩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是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的。2007年2月7日,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因此,主任会议提请本次会议决定,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恩施自治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是1991年州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制定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者修订了相应的工作规则。因此,主任会议提请本次会议决定,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同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暂行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的有关规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等三个工作文件,分别制定于1993年11月、1998年9月和2003年3月。这些文件制定后,在规范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促进州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联系,以及依法有效行使常委会监督职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经认真对照清理,发现这三个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期工作的要求,部分内容与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精神不尽一致,同时,部分内容已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确保法制统一和减少重复,提高常委会文件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根据国家机关必须实行精简和效能的法律规定,主任会议提请本次会议决定, 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同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暂行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的有关规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以上说明,连同废止《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等五个工作文件的决定(草案)已印发各位,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