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10日州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9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并由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州人民政府州长或者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列席。
(二)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及人大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向会议报告工作和说明情况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在我州的中央、省属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视情况邀请其他各级人大的部分代表或者专门工作者列席会议。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公民按程序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在会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经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安排新闻单位对会议进行采访和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前,应当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可以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代为草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提案人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议案的研究报告。
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内容单一、情况清楚的议案,也可以直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组成人员要求,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