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5日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9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州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知识及其他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常委会及所在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连续三次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行使审议权。会议举行前,应当根据会议通知,认真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准备;会议审议时,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规定,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组成人员个人应当服从会议表决的结果;对参加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按照监督程序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办理。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意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倾听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视察、检察、调查活动中,应当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求真务实,依法办事。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严守国家机密,遵守各项纪律,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