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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切实施行《就业促进法》
时间:2008-01-08 14:19:00 作者|发布者:周光兵/屈靖 编辑:王国艳 来源:恩施新闻网 阅读:

扣押证件、收取押金、限制性别属违法行为,发现可举报
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需要可申报

 
  晚报讯(记者周光兵 实习生屈靖)“从今年1月1日起,职业中介机构若再出现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都是违法行为!”1月7日,在谈到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方面我州有哪些新规定时,州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局长朱于飞作出以上表述。

  朱于飞表示,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证件并收取押金的现象在我州时有发生,《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上行为。因此,今后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及时向劳动主管部门举报。此外,《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就意味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我们经常看到的招聘启事中诸如“限女性”或“限男性”等字眼,今后将不允许再出现。据朱于飞介绍,《就业促进法》另外一大亮点,就是把“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要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如果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都处在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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