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设立少数民族乡(村)发展资金和州民族工作事业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省委3号文件精神,近日,恩施州委、州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08]9号),规定从2008年起,恩施州设立少数民族乡(村)发展资金和州民族工作事业费。少数民族乡发展资金每个乡每年10万元,民族村发展资金每年5万元,支持我州4个民族乡和1个民族村加快发展。
文件明确规定,从2008年起,州每年设立民族(村)发展资金支持4个民族乡和1个民族村加快发展。相关县市要设立民族(村)发展配套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重视非主体少数民族和非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工作,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对散居民族的帮扶力度。同时还规定,从2008年起,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安排州民族工作事业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为民族工作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保障民族工作有效开展。
此次设立的少数民族乡(村)发展资金和州民族工作事业费,主要惠及恩施州恩施市芭蕉侗族乡、鹤峰县铁炉白族乡、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和晓关侗族乡4个民族乡,鹤峰县中营乡三家台蒙古族村,以及非主体少数民族和非民族乡的少数民族。
文件明确规定,从2008年起,州每年设立民族(村)发展资金支持4个民族乡和1个民族村加快发展。相关县市要设立民族(村)发展配套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重视非主体少数民族和非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工作,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对散居民族的帮扶力度。同时还规定,从2008年起,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安排州民族工作事业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为民族工作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保障民族工作有效开展。
此次设立的少数民族乡(村)发展资金和州民族工作事业费,主要惠及恩施州恩施市芭蕉侗族乡、鹤峰县铁炉白族乡、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和晓关侗族乡4个民族乡,鹤峰县中营乡三家台蒙古族村,以及非主体少数民族和非民族乡的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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