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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立法促进恩施自治州又好又快发展
(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亚平)
时间:2008-01-04 14:58:20 作者|发布者:陈亚平 编辑:胡明炎 来源:楚天主人(2007-12期) 阅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湖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民族立法工作是州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1983年建州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关怀下,州人大先后制定了州自治条例、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县乡公路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条例、计划生育条例、义务教育条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12部自治法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3部自治法规进行了修订。这些自治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加快全州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少而专的原则,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届五年立法规划。
  为全面完成立法任务,确保立法质量,促进我州又好又快地发展,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确保民族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自觉落实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把党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努力突出自治法规的地方特色。既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民族立法权,又要不违背上位法,不照抄、照搬其他上位法中已有的条文,把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摆在重要位置。三是坚持适用、前瞻的原则,确保制定的自治法规在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共社会事务管理水平上发挥作用。要从恩施州实际出发,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立法,围绕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立法,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立法,围绕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立法,贴近地方实际,突出适用性。同时坚持科学的态度,发展的理念,使制定出的自治法规不仅适应当前的发展,也能适应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四是坚持民主立法,使自治法规充分反映各族人民的意愿。自治法规涉及到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大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各族人民群众的意愿。另一方面要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努力克服法规的部门利益倾向。五是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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