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并报经州委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我州的民族立法工作,安排部署五年立法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推动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顺利实施。下面,我就本届立法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建州以来我州的立法工作
我州自1983年成立自治州以来,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㈠明确立法思路,全面落实了立法规划和计划。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不断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州人大常委会每届都制定了立法规划,每年都制定了年度立法计划,并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着力加强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保障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全面落实。
㈡加强立法调研,不断拓展民主渠道。常委会加强了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无论是确定立法项目,还是审议修改法规草案,都坚持有针对性地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民意,到外省考察相关立法经验,重要法规草案在《恩施日报》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㈢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不与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原则,注重在变通性和补充性上下功夫,突出地方特色,使民族法规具有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建州以来,我州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先后制定法规12件,修改法规3件。州二届人大于1992年1月1日制定出我州第一部自治法规,即自治条例。州三届人大制定了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州县乡公路管理条例、州水土保持条例、州计划生育条例、州义务教育条例、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州四届人大制定了州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条例、州清江保护条例,修改了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州五届人大制定了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修改了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州乡村公路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实施,为保障和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州的立法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问题,切实发挥好民族立法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的作用,任重而道远。
二、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正确把握我州立法工作方向
我州立法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发展,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面对新的形势,还需要克服一些旧的立法理念、立法习惯的束缚,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阔思路,与时俱进。
㈠树立立法观念,强化质量意识。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生产的“公共产品”,质量问题应放在首位。立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规的公信力,关系到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关系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建立科学的立法评价体系,把质量意识贯穿和落实到立法的全过程。我州的民族立法要结合州情,少搞大而全,多搞少而专,使条例更加符合我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㈡树立人本观念,强化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意识。要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立法质量的最高标准。尤其要在立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努力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要重视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权力,使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又要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规范和约束公权,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公权与私权间的公正和平衡。
㈢树立科学立法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要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对历史和社会发展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法规起草和审议修改的质量,不能回避立法中的问题和矛盾,而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敢于和善于在矛盾焦点上作文章,使立法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真正将立法视为一门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一门讲究技术和追求完美的艺术,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公正、严谨地解决立法中的各种冲突和矛盾。
三、统筹立法领域,加强民族立法,为构建和谐恩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州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论证、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即制定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州自治条例,同时,还有4个预备立法项目,即制定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州医疗卫生条例、州旅游条例,修改州义务教育条例。这些立法项目,对于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十分必要,也是建设“小康恩施、人文恩施、生态恩施、和谐恩施”的需要。
我们在立法工作中,一定要把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完成好,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完成我州立法工作任务
为了保证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顺利实施,州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五年立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年度的立法任务和法规起草承担单位,提出了工作要求。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州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切实保障立法任务按计划、保质量顺利完成。
㈠迅速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从今年开始,每一个立法项目,法规起草承担单位都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要强化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的时间观念,重视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的时间安排,将法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和送审等每一个环节的时间具体化,排出立法工作时间表,并严格按照立法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时间来执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法规起草承担单位的衔接,搞好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已列入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也要高度重视,一旦条件成熟就要抓紧起草,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㈡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制。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明确了法规起草承担单位,法规起草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责任、把任务落到实处:一是主管领导落到实处,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班人员抓落实的一整套完整的工作机制;二是工作班子落到实处,组建法规起草工作专班,集中开展法规起草工作。要注意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在立法工作中,要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的倾向。三是责任进度要落到实处;四是经费保障落到实处。要形成领导有力、人员到位、责任明确、经费保障的工作格局。
㈢建立法规案协调制度。在权责界限不明,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法规起草机构要及时举行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协调会,在提请州人代会审议之前,取得一致意见,避免影响立法的进程和法规的质量。
㈣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督促法规起草部门按时完成法规起草并按时送审。对不能如期提交常委会审议,以及确实需要对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㈤对已出台的法规要进行“回头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检查法规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是否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分类处置。已经完全不适用的,及时提出予以废止;作出相应修改后可继续适用的,应统筹安排,适时提出予以修改和完善。
同志们,我州民族立法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州委的领导下,恪尽职守,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建设“小康恩施、人文恩施、生态恩施、和谐恩施”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