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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亮同志在全州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6月28日)
时间:2007-06-28 09:50:55 作者|发布者:冯国亮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同志们:
  全州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经过大家共同努力,就要结束了。会上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流了开展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一些好的作法和经验,共同探讨了如何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拓宽工作思路,扩大工作视野,促进全州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州人大内司委作为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承担监督政府内务部门,如人事、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的工作。同时,还承担群团组织的法律宣传和落实工作。现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工作职能分工上与州人大有不同之处,主要是内务这一块分工上有差异,因此,下面我仅就司法监督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认真学习《监督法》,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同志们在工作中认真学习《监督法》,结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历史时期,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环节。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司法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司法机关以及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检查、调查、处理的总称。各级人大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实施监督,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利益,保证人民的意志在国家活动中得到实现,使国家司法活动在法制轨道正常运转。实践中,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多种多样,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是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的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各阶层、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都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反映。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和法制不断健全,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和深化,公民和法人等社会组织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表现出来,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和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法治社会,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最终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公正裁判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冲突,缓解社会矛盾,营造长期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但司法队伍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时有发生。这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涉法信访长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对司法权力必要的制约和监督,监督不力是重要原因之一。人民群众也对司法监督工作寄予厚望。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既是其法定职权,又是其法定职责,既是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需要,又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人民意志,实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需要。实践证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有利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二、正确处理依法行使监督权和做好监督工作的关系,坚持监督原则,增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司法监督工作,应处理好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和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司法监督权和司法监督工作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司法监督权只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主任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都不是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主体。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行使好司法监督权,必须充分发挥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大代表、常委会和专(工)委组成人员职能和作用。主任会议通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监督的方案或建议的方式组织开展监督工作。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常委会工作机构(含工作委员会)受人大常委会委托也具有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职能。专门(工作)委员会通过日常具体司法监督工作,督促司法机关纠正错案和违法行为。只有重大的违法案件和典型的违法行为,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依法启动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还必须坚持正确的监督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依法有序进行。二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司法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司法监督工作是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其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果的形成,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通过会议表决确定,并以规范形式形成司法监督意见交由司法机关,才具有法律效力和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常委会主任会议以及人大专(工)委和工作机构协助常委会开展日常具体监督工作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代表、委员个人对司法监督工作只有了解权、知情权,没有监督权,可以提出有关司法监督的建议,不能直接进行处理。三是要坚持事后监督为主原则。司法监督包括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从总体和宏观方面监督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从监督的时机看,应该坚持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但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违反程序规定,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该立案不立案、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超期限办案等,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人大依法也可以进行监督。四是要坚持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原则。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各自职权范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司法机关办理的错案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主要通过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机制,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越俎代疱、直接定案。五是要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司法监督工作应该结合本地执法现状和群众反映,抓住司法活动中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违法问题认真开展监督。在监督中,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坚持将督促纠正错案、违法行为和督促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进行整改相结合,以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六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机关都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也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督意见和决定,事前都要主动向党委请示,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真正在司法监督工作中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三、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司法监督制度,规范司法监督行为,是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
  司法监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司法监督工作是否有成效,关键在于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委员会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在于监督工作是否规范、准确。因此,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首先要加强司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人大工委及工作机构要健全完善司法监督工作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避免工作的随意性。二是要加强理论学习、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必须适应司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加强政治学习的同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司法监督业务知识,为提高司法监督水平和效率打下扎实基础;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把握带倾向性、带规律性的东西,增强工作的主动权。要振奋精神,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州人大专(工)委及其办事机构担负着人大司法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很重,大多数地方存在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根本出路也在于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要主动向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汇报,争取支持,调整充实有关专业人员。只有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有一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的司法监督工作队伍,才能保证司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同志们,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责任重大。司法监督工作也任重道远,我们要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期望,努力开拓我州司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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