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审查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的议案,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二、州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或决议,财政经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反馈到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7.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三、依法提出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审议和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或办理结果的报告;
四、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单位负责人在财政经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本委员会应就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拟订或审议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自治法规草案;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建议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工作的报告和专题汇报;
七、对本州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进行视察、调查,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视察、调查报告;
八、组织或参与调研或检查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州单行条例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条款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如果常委会作出相关审议意见或相关决议交法律实施机关,财政经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法律实施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实施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九、对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县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被认定为与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相抵触的决定、决议、命令、规章,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办理和督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加强与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与州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州内外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及环资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十二、承办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
主任委员(主任):刘祥华
副主任委员:刘定双
副 主 任:吴建辉
电子信箱:cjhz@ESRD.gov.cn
财政经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时间:2007-08-23 16:04:49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华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次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