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的十六大的重要精神之一。民族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民族立法与发展民族经济问题,结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实际谈些浅见。
一、发展民族经济亟待民族立法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加快经济立法”,“学会运用法制手段管理经济”。
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主要靠党和国家的民族优惠政策。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财税体制和投资政策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投资政策方面,已由过去的无偿变成了现在的有偿。因此,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即:竞争,优胜劣汰)所决定,民族地区不是世外桃源,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没有民族地区之分,同样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摔打,拼搏。民族经济在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不仅要生存,而且要发展,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步伐,这是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共同的强烈愿望。怎样才能加快发展民族经济?联系恩施自治州的实际,本文认为:第一,仍然要依靠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支持和帮助。自建州以来,省财政就按政策安排了我州财政“三照顾”和民贸“三照顾”资金基数。1995年对我州的财政定补基数确定为每年6000万元。据初步统计,从1984年以来,我州共享受财政“三照顾”和省财政定额补贴资金达10亿元,民贸“三照顾”资金8000多万元。上述民族政策的落实,无疑加快了恩施自治州发展民族经济和脱贫致富的步伐。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区位、交通等原因,与其他地区比较,发展明显滞后,而且差距拉大,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离不开国家对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扶持。第二,要靠制定自治法规保障民族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制规范。在此仅以恩施自治州的清江综合治理为例: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可持续发展战略,清江是我州最大的河流,全长423公里,流域面积达16700平方公里,是关系到我州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稳步提高的母亲河。但是,由于森林植被破坏、城市污染日益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洪涝灾害频繁,水质蜕化变质,严重威胁人畜饮水安全。因此,对清江的治理无疑是一件长期的、系统的、庞大的社会工程,如果没有地方自治法规的保障对其长期治理,就会被只顾眼前的所谓作法而忽视,事关千秋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将会成为泡影。要加快资源的开发,需要更开放、更优惠的政策和规范的法制条款吸引和广招天下客商投资开发,我州于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恩施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对保护母亲河,实施我州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法律保护作用。同时,恩施自治州政府每年将治理清江流域的情况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通过几年的综合治理,现在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让人民群众喝上了清澈的清江河水。第三,要发挥资源优势、挖掘内部潜力,真正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源优势。恩施自治州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开发前景很大的经济贫困地区。州内生物、水能、矿产、旅游等资源品种繁多、门类齐全、储量丰富,开发前景十分诱人,实属一个亟待开发的资源宝库。目前,全州以开发水能资源为龙头,开发烟、茶、林、药、旅游等资源为主干的经济增长新格局已经形成。第四,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要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二、民族立法的主题离不开发展民族经济
加强经济立法是当前民族立法工作第一位的任务。
就恩施自治州而言,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民族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民族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绩。在已制定的一部自治条例和十部单行条例等十一部自治法规,目前已经完成修改了三部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已经完成了报省人民政府内批的工作程序,待提请明年召开的州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其余的十部单行条例有七部是关于经济建设的,三部是关于社会发展的,规范经济秩序和行为的内容占70%,使条例已经规范的内容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目前,这些自治法制正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如《恩施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方面,强化了全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把种子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为严厉打击过去那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非法经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活动提供了法制依据;另一方面,对于良种的推广运用,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农民的增产增收等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该条例实施11年来,随着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全州粮食播种面积不断减少,而产量却不断增加,到2005年,已经连续11年获得农业大丰收。
总之,民族立法与发展民族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发展经济依靠法制保障,而民族立法的主题又离不开发展民族经济,故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三、在民族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积极性日益高涨,使民族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在民族立法的实践中,各自治地方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很好的作法,对于加强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恩施自治州立法过程中的体会,我认为,当前应特别注重抓好以下三个关键性问题
1.必须搞好民族立法选题。立法选题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高低和执法的效果。如《恩施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的选题,开始,鉴于州内古大珍稀林木遭破坏,所以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拟制定《恩施自治州古大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几经讨论,感到此题目联系实际不够紧密,对于规范自治州加速经济发展行为的力度不够,便更名为《恩施自治州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但在条例草案草拟过程中又认为欠妥,主要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命题过大。对此,州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到州内部分经济林基地和林场具体解剖,结合本州特点,认为待开垦的荒山荒坡很多,向荒山进军,发展高效经济林前景广阔,且经济林木在全州的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群众迫切要求有一个法规进行保护。经多方征求意见,最终正式命题为《恩施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由于选题准确,时效性强,该条例出台后,全州经济林木由1994年的190万亩迅猛发展到2005年的325万亩,为我州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奠定了良好基础,大家认为有特色的单行条例。以上实例,可见民族立法的选题至关重要。
2.必须加快民族立法步伐。 目前,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民族立法工作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民族立法步伐。怎样才能加快立法步伐?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在步骤和方法上要按照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也就是说,有总比没有要好。二是加快条例的起草工作,恩施自治州把加快条例起草工作的重点放在拓宽起草渠道上,收到了较好效果。其主要作法是:在条例起草阶段,不仅吸收政府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同志参加起草,而且吸收精通和熟悉该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参加起草,同时还组织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同志和常委会的委员共同参与起草工作。由于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加快了条例草案起草的步伐。
3.必须提高民族立法质量。在准确选题、加快立法步伐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民族立法质量,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民族立法的必然要求。随着民族立法步伐的加快,其立法经验会不断得到总结和完善,所以,立法质量也一定会逐步提高。只有提高立法质量,才能使条例更加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有效地为发展民族经济服务。如2005年修改的《恩施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在资金来源方面作了六项原则的规定,一是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二是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三是有关部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四是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五是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建设的捐赠、赞助资金;六是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这样确定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筹取既符合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又以自治州财力有限的实际出发,解决了建设资金问题,尤其是加快了乡村公路建设的步伐,到2005年底全州88个乡镇基本上实现了乡乡通油路的目标,通行政村2260个,通村率达90%,极大的缓解了我州交通不便的状况。
综合所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离不开民族立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期,民族地区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尤显重要。
浅谈民族立法与发展民族经济
时间:2006-04-20 15:22:03 作者|发布者:于德柱 编辑:王华 来源:民族法制通讯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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