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网站信箱 繁體中文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工作研究>>正文
对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07-08-31 10:19:43 作者|发布者:徐东,包华,徐绍坤 编辑:王华 来源:《吉林人大》 阅读:

  执法检查是人大对“—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它是通过扶正查偏纠错,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临督,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国家权力按照人民主权和法制统一的原则规范有序的运行。但在监督实践中,由于一些障碍性因素的制约,其职权效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政治文明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切实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就尤为重要和必要。
  执法检查效力弱化的突出表现
  回顾地方人大20多年法律监督实践,各级人大在不同范围、不同时期对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如省市县三级联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司法案件实施个案监督等形式,使地方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呈现出一些亮点。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执法检查法定效力与实际效力之间还存在较大的落差,普遍表现为使用频率低、范围窄、层次浅、力度小等倾向性问题,这些倾向性问题可归结为“四重四轻”、“四多四少”现象。尤其是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很少纳入到人大的监督视野,出现了监督的盲区和空白点,使执法检查有悖于法制统一原则,缺乏完整性。
  重形式轻内容,浅表性检查多实质性检查少。从现行的执法检查方法看,多数仅限于听汇报、看典型,进行形式化座谈,很少触及执法中的实质性问题。从检查的内容看,往往侧重于法律实施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很少就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和执法行为过程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导致执法检查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
  重支持轻监督,滞后性检查多主动性检查少。对执法检查工作仅当作任务来对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确定汁划、实施检查中,按部就班,往往根据上级的要求、党委的中心工作、部门的请求或社会对某一部门反响大,才安排检查议题,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实际工作中没能把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政府阶段性任务和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的结合起来,没能把监督和支持统一起来,支持有余,监督不足,执法检查不到位,缺乏前瞻性。
  重治标轻治本,检查对事的多对人的少。在执法检查中,关键环节把握不准,没能很好地体现扶正查偏纠错的原则,重标轻本,仅就事沦事,只对事不对人,查的多纠的少,追究办案人责任的更少。对违法行政、徇私枉法现象惩戒不力,纠错不够,缺乏权威性。同时,对严格执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很少从人大的角度予以表彰和鼓励。没能充分发挥出执法检查的制约和激励功效。
  重当前轻长远,阶段性检查多经常性检查少。从监督主体的行为时态看,有重视眼前行为忽视长远规范的倾向。往往只注重某一具体专项执法检查如何实施,关注的也只是某一专项执法工作的一个阶段,还没有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把健全稳固的长效监督制约机制摆在关键位置,没能通过监督有效地推进执法检查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严密,致使针对专项执法的阶段性集中检查多,而对个案的经常性随时检查少。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相对具体机关和部门而言,执法检查时紧时松,缺乏连续性。
  这些凸显出的倾向性问题,不仅直接弱化了执法检查的实效,影响了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而且直接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权威的树立。
  制约执法检查力度的障碍因素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监督主体方面的缺陷,也有客体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认识不明确。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执法检查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提到执法检查,在直观上便会自然联想到司法机关。而多数违法行政侵害的对象具有不固定性和群体性,一般侵害程度又比较轻微,被侵害对象的感受比较间接和不明显,思维上有一种从众心理,所以整个社会的舆论氛围对司法活动更为关注,对行政执法活动失偏现象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致使在执法检查对象的选择上重此轻彼,出现人为缩小执法检查范围的趋势。
  重点不突出。执法检查的重点是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查找存在的问题,纠正失偏现象,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力求法制的统一。但由于监督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片面强调围绕中心抓大事,多支持,多体谅,加之对相关法律业务和程序还不十分熟悉,导致执法检查的重心偏移,避重就轻,浅尝辄止,监督仅停留在浅表层面上,没有积极主动地触及到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措施不得力。
  监督方式过于单一,习惯于听汇报、看材料、查亮点,没有把“听、看、查、究”有机结合起来,听的不全、看的不细、查的不深、究的不严,很少采用查阅案件、个案监督等方式,查偏纠错。跟踪问效更为鲜见,没有把执法检查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述职评议、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结合起来、从而,削弱和影响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和质量。
  机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完备。制度不健全。《监督法》迟迟未出台。现行的《监督条例》和《监督办案规定》等地方法规,对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只做了比较宏观和原则的规定,在对地方人大如何开展执法检查,既没有数量的限制,也没有责任的约束,市县两级人大职权行使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工作动力。人大的外部监督和行政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在制度和程序上还没有完全衔接起来,执法检查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证。
  体制未理顺。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人大与监督对象之间还存在体制不顺的问题,人大对政府系列外的工作部门尤其是垂直管理部门,只能行使检查权,而不能直接采取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这就使执法检查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薄弱环节,使部分行政权力游离于人大法律监督之外,而这些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关系到本地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政府形象的树立。此外,由于县级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专门办公室又不具备监督主体资格,开展执法检查缺乏必要的载体,导致县级人大执法检查很难做到经常化。
  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如何加大
  针对存在的问题,着力化解不利因素,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还应循序渐进地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必须更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要消除认识的误区,明确和把握好执法检查的对象、范围,把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针对监督中的“盲区”和“空白点”,切实把政府序列外的工作部门尤其是垂直管理部门纳入监督范畴,在此基础上,力求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最大最好的支持,有效地实施权力制约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好的保护,不监督就是失职的责任意识。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大主动监督和“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配合监督统一起来。力求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其预警和惩戒功能,推进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的基础和前提。
  必须健全机制,严密工作程序。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推进建立稳定的完善的长效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呼吁全国和省级人大加快有关监督工作的立法步伐,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此之前,市县两级人大要为上级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作出必要的探索。最好由市级人大依法制定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实施办法,为完善县级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严密监督程序,提供有力的指导。同时要通过检查促进“一府两院”健全和完善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监督主客体之间工作程序的对接,理顺双方的关系,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执法检查的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必须理顺体制,力求协调统一。要统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机构设置,从工作职能看,市县应该统一,县级人大也应该设专门委员会,在没有法律依据之前,可采取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组成监督议事工作委员会的过渡形式,解决县级人大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为全面强化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工作提供有效的载体。这种形式的统一,必然有助于人大工作的规范。要对序列外的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如何接受监督以及对拒不接受监督如何惩戒,予以法律和制度上的明确,在体制上进一步理顺和协调好监督和被监督之间的关系,使目前存在的部分行政权力脱离监督,造成“特权部门”现象逐步消失,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真正贯彻法制统一的原则,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必须把握重点,做到统筹兼顾。执法检查针对法律贯彻实施的全过程而言,在内容上应包括相关的组织、宣传工作,司法和执法程序的规范,即执法责任制和包括过错追究、错案追究的问责制的完善情况,内部的制约机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等等,其重点是对职权行为过程的监督制约。开展执法检查必须以此为重点,兼顾其他环节的工作,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求得监督层次的不断深入,确保监督的完整性和实效性。
  必须改进方法,扎实有序推进。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特点,着力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把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起来,把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把个案监督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有序推进执法检查范围的拓展、层次的突破、力度的增强和效果的提高,解决目前执法检查中畸轻畸重倾向。具体讲对贯彻综合性法律的组织宣传以及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情况,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执法工作的行为过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执法活动,既要有步骤地进行阶段性检查,还要采取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经常性监督。对垂直管理部门可采取省市县二级联动或与评议部门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切实增强监督效力。对群众申诉控告的涉法案件可采取个案监督、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跟踪问效。同时在执法检查中要切实体现扶正查偏纠错的原则,不仅对事还要对人,既要查偏纠错还要扶正,也就是在纠正错案的同时,必须督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要予以表彰树立,授予荣誉称号。让被监督者感到人民的监督离不开、缺不了,也躲不过,以进一步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权威。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