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7日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保证办理时效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视察、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对建议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法律、法规、政策已有规定以及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讲清政策,如实说明情况。
第四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工作的归口单位;法院、检察院各自负责办理;州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为州人大常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归口办理单位。
第五条 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其办理工作可采用会期口头答复与闭会后书面答复相结合的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府两院”应派出专人,同大会秘书处一起做好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并根据代表建议反映情况,择出会期答复部分,由“一府两院”分管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认真研究答复的意见,按照大会日程,由主管的大会副秘书长约请有关代表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见面答复。并将单位答复意见和代表对答复的反映记录件,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其书面答复部分,应于人代会闭会后一个月内,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和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交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机关、组织应派出负责人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第六条 闭会期间代表在视察、调查活动中提出的建议,州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分类登记,及时转办。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办理完的代表建议,应归档备查。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搞好原件管理。受理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如确有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后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再确定承办单位。
凡需要几个部门会同办理的建议,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法,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主要领导签字。
给人大代表的办理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答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办理过程中遇到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请示报告后予以答复,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代表。
第九条 建议办理结束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写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建立健全承办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单位必须做到专人负责承办,有主要领导过问办理、审核把关、签批答复。
第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将不定期的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后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求真正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答复时应附送州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回执”,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办理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代表意见很大的答复,交办单位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每年的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建议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联合行文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大常委会行文通报批评:
(一)不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对交办的建议拖延不办,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工作的;
(三)遗失建议原件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