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4日州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7年3月9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列席、旁听人员,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
(二)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讨论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四)研究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有关事宜,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决定将常委会拟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六)听取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提出常委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代拟议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一)研究讨论地方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提出全州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提出常委会机关人事任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听取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指导和协调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重大问题,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讨论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收集,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主任会议成员在会议中临时动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提请会议讨论。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两天前,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经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常委会副秘书长,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经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旁听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