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3日州六届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民族法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为了突出重点,加强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与州政府有关部门(简称联系部门,主要指与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密切相关的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助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当好参谋和助手,制定本联系办法。
一、委员会与州政府的主要联系部门是:民宗委、法制办、旅游局、外事侨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教育局、文体局、供销社、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农行、工行等。
二、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联系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联系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凡内容与委员会有关的,应邀请本委员会派员参加。
三、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发送联系部门;联系部门报送州人大常委会的文件资料,凡涉及民族法制方面的应发送本委员会,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适当的内容,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与联系部门通气。
四、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或检查活动时,视情况可邀请联系部门参加。对视察、调研或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委员会报送结果。
五、联系部门草拟自治法规草案,应征求委员会的意见 。
委员会转交给联系部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其他文稿等,联系部门应将意见综合整理后向委员会反馈。
六、联系部门对涉及州内民族方面的重大问题,可视情况书面或口头与委员会交换意见,互通情报,或与委员会专题研究,必要时可进行联合调查。
七、联系部门对州人代会交办的涉及民族方面的议案和批评、建议,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送本委员会。
委员会对联系部门报州人大常委会并要求答复的函件或转送的材料,属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委员会应及时办理。
八、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与联系部门的联系会议或座谈会。通过交流,研讨问题,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作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