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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07-08-20 11:51:44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2007年3月12日州六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州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第三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第四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并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本委员会的质询案,并将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报告;
  (四)参与拟定和审议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自治法规议案;
  (五)审议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章、决议和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六)开展对内务司法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监督和联系,组织内务司法对口联系单位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适时听取有关专题汇报,必要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或报告;
  (七)开展对内务司法对口联系单位执法情况的视察和调查,并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州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十)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第五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方式:
  (一)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参加州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视察和调查,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视察和调查;
  (三)视察和调查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在视察和调查中,可向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汇报,并认真落实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的意见;
  (五)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有关单位的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性检查,如发现违法问题,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会前报告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二)委员会会议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举行;
  (三)会议举行前,应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委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四)委员会会议,还可邀请有关州人大代表、专家、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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