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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州直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时间:2007-08-20 11:49:14 作者|发布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RD.gov.cn 阅读:

(2007年3月12日州六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称内司委)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民政局、州监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人事局、州政府法制办以及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以下称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以便互通信息,交流情况,促进相互支持和了解,共同做好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内司委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口联系单位在工作中遇到涉及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出建议,必要时可通过州人民政府或内司委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口联系单位召开全州性的工作会议,应提前通知内司委,内司委视情况派员参加。
  四、对口联系单位发出的文件,包括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情况反映等除送州人大常委会外,还应送内司委。内司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将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内司委的有关文件,亦应发送对口联系单位。
  五、内司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专门会议或座谈会。
内司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参加。
  六、内司委可同对口联系单位联合签发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执法检查方面的文件。
  七、州人大常委会或内司委组织视察、调查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和执法情况时,有关单位可派员参加,并协同作出具体安排。对视察、调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州人大常委会或内司委。
  八、内司委转交对口联系单位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等,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征求的意见综合整理,按期复告。
  九、内司委同对口联系单位应保持经常性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内司委组成人员可到有关单位走访,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亦可到内司委走访,互通情报,交换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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