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2日州六届人大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财经环资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环资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第三条 财经环资委员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发展主体,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办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财经环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交付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经环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审查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的议案,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二)州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或决议,财经环资委员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反馈到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7.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三)依法提出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审议和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或办理结果的报告;
(四)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环资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本委员会应就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拟订或审议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自治法规草案;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建议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工作的报告和专题汇报;
(七)对本州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进行视察、调查,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视察、调查报告;
(八)组织或参与调研或检查有关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州单行条例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条款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如果常委会作出相关审议意见或相关决议交法律实施机关,财经环资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法律实施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实施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九)对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县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被认定为与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相抵触的决定、决议、命令、规章,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办理和督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经济、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加强与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与州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州内外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及环资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十二)承办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议规定:
(一)财经环资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二)财经环资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财经环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也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财经环资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中应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行使职权。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每次会议的开会时间和内容,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定,由办公室通知并做好会议准备和各项服务工作;
(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如何完成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研究、审议各项议案,提出报告、意见及有关决定、决议草案,听取州政府财政经济及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商讨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和环保工作问题,确定视察、调查和检查有关事宜,研究商定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六)财经环资委员会开会时,组成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第七条 密切同州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切磋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财经环资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干部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