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州六届人大农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州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农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参与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四条 农村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依照一定程序审议或讨论问题,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条 农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和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议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订或审议有关农业方面的单行条例草案;
(四)对已公布的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单行条例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适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意见;
(五)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本州农业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草案;
(六)对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不适当决定、决议、命令、指示、规章,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调查和检查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对全州农业和农村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列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部门的联系;
(十一)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农村委员会会议:
(一)农村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二)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必须事前请假;
(三)会议议题由农村委员会成员或农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确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告知或分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七条 农村委员会参与拟订和审议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单行条例草案:
(一)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参与拟订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单行条例草案;
(二)对州人民政府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农业或农村方面的单行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在审议单行条例草案之前,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农村委员会审议农业及农村方面的议案:
(一)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业及农村方面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立案的报告;
(二)对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议案,委员会要进行调查研究,经委员会审议后,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九条 农村委员会进行视察、调查研究:
(一)围绕常委会的议题和农村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二)视察、调查,可吸收州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三)视察、调查中,应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听取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等形式了解情况;
(四)视察、调查后,应同当地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写出调查报告,重要问题,应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农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交付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