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州六届人大农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州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村委员会)同州政府农业职能部门及农业有关单位(简称农业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助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农业及农村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委员会与州直联系的主要部门及单位是:州农业局、州水利水产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州畜牧局、州气象局、州烟草专卖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科院、州农村经营管理局、州移民局、州药业产业化办公室、省中药材研究所、星斗山管理局。
二、农村委员会依法协助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好农业及农村方面的工作,负责研究、审议、拟订提出与农业、农村相关的议案。对州政府农业有关部门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听取有关专题汇报,对重大问题开展调查,提出询问。
三、农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农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专门会议或座谈会。
农村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农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农业及有关部门召开全州性的工作会议,应提前通知农村委员会,农村委员会视情况派员参加。
五、农业及有关部门发出的文件材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简报等,除送州人大常委会外,应送农村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及有关的调查报告等应发送农业有关部门。
六、农村委员会对农业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有关农业及农村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审查,若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七、农村委员会组织视察调查或农业执法检查,可邀请有关农业部门派员参加,并配合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对视察、调查、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州人大常委会或农村委员会。
八、农村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有关农业方面的议题,根据主任会议安排,提前告之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报告的起草工作。
九、农村委员会转交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要及时综合整理,按期复告。
十、对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农村委员会与农业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互通情报,并视情况可进行专题研究或联合调查,必要时可由农村委员会向州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十一、农村委员会同农业及有关部门应保持经常性联系,要相互走访,互通情报,研究问题、交换工作意见。
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与农业及有关部门办公室之间应加强日常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协商有关事宜。

